当前位置: 首页  >  学历教育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  学位申报  >  正文

郑州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08-27      点击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郑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授予对象

学校远程教育本科毕业以及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均可以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郑州大学相关管理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成绩合格及以上。

(五)参加我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违反校纪或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存在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四条 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毕业1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学士学位审定分委员会从学业成绩、鉴定材料等方面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附则

(一)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以学习平台上的成绩为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成绩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中记载的成绩为准。

(二)授予学士学位后,发现以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方式取得学位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其学士学位。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郑州大学授予成人学士学位规定》(校政〔20149号)同时废止。

 


      郑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远程教育学院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