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现有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等学校:
根据2002年教育部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年报年检工作的情况,由于各种原因,目前试点高校有相当数量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点))未按我部教高厅[2003]2号文件要求办理审批手续,针对当前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外学习中心(点)的规范化管理,经研究,提出对上述校外学习中心(点)规范管理的过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高校立即停止在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招生工作。
二、各试点高校和中央电大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要按照我部教高厅[2003]2号文件的要求,务必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将全部已设立而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上报申请材料办理审批手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逾期不再受理已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审批工作。从2004年开始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我部教高厅[2003]2号文件要求受理新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审批工作。
三、鉴于目前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工作量大、情况较复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不迟于2003年12月31日前正式行文答复各试点高校和中央电大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出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申请,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司,我司将适时组织专家抽查校外学习中心(点)。
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审批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2004年可允许这些中心(点)继续招生。对于限期整改的校外学习中心(点)须于2004年3月31日前再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办理审批手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0天内做出答复;对于限期整改限期内达到要求并获得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点),2004年停止在该点的招生一年,2005年可恢复在该点的招生;对于限期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停止该点开展教学支持服务活动。对于停止开展教学支持服务活动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各试点高校要要采取将学生转移到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点)或公共服务体系等措施,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并将处理工作进展及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