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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参考建议行业内试行 , 讨论稿)


    关于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参考建议

    (行业内试行 , 讨论稿)

    校外学习中心是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它是高校传递教学内容,实现远程教学过程的重要保证;是高校提高管理效率,加强对学生学习支持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增进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交流,营造教书育人环境的重要渠道。通过建设校外学习中心,促进教育资源重组和结构优化,为构建我国的终身学习体系奠定基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高等学校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就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 明确校外学习中心服务定位

    校外学习中心是指经高校授权,根据主办高校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主办高校就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教学、学生管理等环节开展相关辅助性管理及支持服务的机构,是高校实施网络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延伸。

    校外学习中心属于教育服务机构,其本身不具备学历继续教育独立招生、教学、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学历继续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

    校外学习中心分为自建自用和共建共享两个类型。自建自用型是指高校自建的直属校外学习中心、高校与社会机构合作建设的校外学习中心。共建共享型是指两所及以上高校共享一个物理校外学习中心、高校与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合作的校外学习中心。高校校外学习中心的规范名称包括以下内容:大学全名+地市级地名+依托建设单位简名+继续(或网络、远程)教育学习中心。比如: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船舶管理干部学院继续教育学习中心、东南大学南京校本部继续教育学习中心、西安交通大学西安奥鹏继续教育学习中心等。

    二、加强校外学习中心的基础建设

    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拥有开展远程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

    4.具有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远程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学生身份信息读取设备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5.拥有一支熟悉在线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远程学历继续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队伍。学生与中心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比例不高于 200:1;

    6.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的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的支持服务条件;

    7.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三、理清校外学习中心 职责

    1.校外学习中心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主办高校学历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要按主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相关工作要求,配合开展属地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服务;要通过学生信息读取设备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协助主办高校做好属地学生资格初审、学生注册、学籍管理服务等工作,做到数据完整、齐全、准确;

    3.校外学习中心不得进行异地招生,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招生或接受中介机构的生源,不得代替高校向学生收取学杂费。

    4. 要提供完善的信息化办学服务条件,保证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支持服务;

    5.要做好主办高校要求的线下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服务以及各项教学管理服务工作;

    6. 要落实好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诚信品德教育工作,确保良好的考风考纪和考试安全;

    7.保护高校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8.主动配合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管、检查和评估。

    四、设置校外学习中心要履行备案手续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主办高校要在招生前,向校外学习中心属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告知性备案材料并主动征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包括:

    1.高校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行文原件(有学校盖章和校长或主管副校长签字);

    2.高校有关校外学习中心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盖章);3.高校与依托建设单位共建校外学习中心的协议(高校和依托建设单位双方盖章的原件);

    4.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的法人证明复印件和机构代码(单位盖章);

    5.校外学习中心具有的支持服务条件,拟招生的类别、层次、规模、专业等(高校和依托建设单位盖章),

    6.高校、依托建设单位、校外学习中心相关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信箱、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等(高校和依托建设单位双方盖章)。必须由主办高校直接履行备案手续,不能由学习中心代办。公共服务体系学习中心的设置由高校和公共服务体系共同履行备案手续。

    五 、 加强校外学习中心 监管

    1.对于办学秩序的维护和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管,主办高校都是第一责任单位,校长是第一责任人。高校要根据各行业、各地区的人才需求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本校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校外学习中心布局。

    2.高校要遵守教育部和校外学习中心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校外学习中心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校外学习中心的服务行为规范,保护学生权益和学校声誉。

    3.在建设校外学习中心时,高校需与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依托建设单位在教学秩序方面同样负有的责任。

    4.重点检查校授权外学习中心的开展招生服务、教学支持服务和考试服务行为,按高校招生简章统一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宣传;高校要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应尽量向学生直接收取学费;强化学风、考风建设。

    5.要对校外学习中心的人员组织各项规范化培训,加强校外学习中心人员履行规范办学行为的自觉性,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6.依托建设单位是监管的第二责任单位,其法人代表是校外学习中心监管的第二责任人。依托建设单位同样具有并承担校外学习中心规范服务的法律义务,必须按合作办学协议严格履行责任并进行监管,不得委派临时工作人员任校外学习中心的负责人。

    7.要明确退出机制,及时清理生源不足和服务违规的学习中心。

    六、 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公共服务体系是为适应远程教育多元化快速发展、落实国家教育信息化发展战略、助推现代教育服务业发展、服务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与学习型社会建设需要的一项重要的实践创新。

    公共服务体系要加强所属学习中心的基础条件建设,严格执行主办高校的支持服务规范和要求。要按照授权高校的要求,优质高效做好招生服务、教学支持、学习支持、考试服务等授权支持服务项目,进一步细化公共服务体系的服务细则,加强服务过程监管、评价,确保服务达标。

    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利用大数据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学习者提供个性化支持服务;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利用资源共享优势为学习者提供集职业指导、学习辅导、技能拓展于一体的,重在提升学习者创新创业与再就业能力的教育支持服务;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利用技术、平台优势不断提高专业化、信息化服务水平,积极为学习者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需求提供终身定制的教育支持服务。

    公共服务体系要要积极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习中心的管理制度要求,配合做好对学习中心检查、评价和评估工作。

    七 、要引导学习中心优势发展、分类发展

    鼓励各试点高校发挥学科优势,面向行业办学,服务行业发展需要,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高校扩大行业渠道招生,使学习者的学习内容与工作相结合,边学边用、学以致用,培养行业生产服务一线用得上的应用性技能型人才,促进学历继续教育向线上与线下、课堂与实训、院校老师与行业专家相结合的新模式转型。

    鼓励公共服务体系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区域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推进服务行业和区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公共教育支持服务供给。

    各试点高校和公共服务体系要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表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学习中心建设与管理逐步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发挥更大的作用。

    八 、 对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1、凡有违规招生宣传,或接受社会不法招生机构输送生源,或擅自提高学费的校外学习中心,一经发现,阳光招生平台将取消招生资格。

    2、凡出现大面积考试舞弊的校外学习中心,一经发现,阳光招生平台将取消招生资格。

    3、凡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评估、检查中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阳光招生平台将取消招生资格。

    高校要尊重省级教育部门对当地学习中心规划布局、备案程序、办学需求等方面的要求。本建议如有违背的条款,一律以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本建议自发布之日起在行业内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