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院/中心规章  >  正文

继续教育学院 干部培训中心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02-01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中心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学院、中心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郑州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郑大党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中心“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必须坚持学院、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必须坚持依法依纪原则,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科学民主原则,优化决策程序,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客观规律,切合自身实际,有利于学院、中心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三条 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中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按照相应议事规则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院、中心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中心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事项;

(三)发展方向、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的制订和调整,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四)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年度工作总结;

(五)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和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及绩效考核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六)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学院、中心发布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文件;

(七)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八)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和调整;

(九)管理岗位和学术岗位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十)进人计划的确定,校编职工的调入与调出,人员的内部调整,职称评聘;

(十二)职工绩效奖励分配、福利待遇、专项经费使用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人事管理、工资标准、工作考核等;

(十四)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申报和由学院、中心决定的教职工、学生的奖惩事项;

(十五)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要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处置;

(十六)国内外(境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包括继续教育合作项目、资源共享合作项目等;

(十七)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八)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

(二)科室负责人的任免;

(三)学校职代会代表、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四)干部职工党纪政纪处分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备案的重要人事事项;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中心规模条件、发展规划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二)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等重要项目;

(四)学校和学院、中心出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数额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

(五)一次性购买单项合同金额较大的设备、大宗物资以及不动产和服务;

(六)国内外(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七)办学规模确定、专业设置和调整、和年度招生计划的制订;

(八)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

(二)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单项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事宜(已作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除外);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以会议形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十一条 有关“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和院长、主任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和院长、主任在会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充分交换意见。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参会人数必须符合开会的规定。党委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主任必须参会,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十三条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最后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表决通过,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可采取票决制。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事项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四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果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会后由党政办公室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参与人员要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决议等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案,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十五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在集体讨论决策时,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与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故不能出席者,应提前向党政办公室请假,并由党政办公室报告会议主持人。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已经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和院长、主任汇报。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院、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院、中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擅自决定的;

(三)未向党政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继续教育学院制订的《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远程教育学院制订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