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中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确保学院党委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现结合学院、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适用于学院、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各党支部及全体党员、各科室及全体教职工。
二、具体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向学院党委行政请示报告,党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普通教职工应当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请示报告或向业务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具体需请示报告事项如下:
(一)请示事项清单
1.贯彻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工作安排中的重要情况、重要调整和需要支持解决的困难。
2.关于党的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推进、重要文件制定、重要评价评奖等。
3.重大突发事件、违纪违法问题、涉诉涉法事项和复杂敏感事件处理等。
4.以学院、中心名义举办、承办或邀请上级重要领导或专家学者出席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以及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5.重大活动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或不易把握的问题;代表学院党委行政对外发表重要意见、主张或者作出决定的情况。
6.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学院党委行政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7.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8.落实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9.面向学院、中心组织开展的评优表彰以及学校、上级部门和校外单位各类评优表彰工作事项。
10.跨部门落实工作中需要学院、中心统筹推进的事项。
11.党组织关系转入转出、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以及申请出国(境)等情况。
12.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或学院、中心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不必向学院请示。
(二)报告事项清单
1.贯彻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
3.上级领导到学院、中心调研指导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4.学院、中心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决定的落实情况,以及学院、中心领导交办重要任务的完成情况。
5.学院、中心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制度制定情况。
6.学院、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
7.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的情况。
8.学院、中心承担的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9.涉及学院、中心的突发事件、违纪违法案件、重大舆情、重大敏感事件和信访案件等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的应对情况。
10.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11.突发重大疾病、失踪、失联等情况。
12.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内容等情况不必向学院报告。
(三)领导干部个人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如实进行报告。
三、相关要求
1.请示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逐级请示报告和分级按职负责,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涉及涉密事项应当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2.对学院、中心涉及学校层面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或其他按照规定应向学校请示的情况,均应向学校分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请示程序。在获得明确意见或批准后组织实施,事后及时将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报告。
3.请示报告可通过书面、电话、短信息、口头汇报等形式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有关事项,并及时续报相关进展情况,后续根据事件进展情况视情进行书面报告。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
4.突发事项请示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迅速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随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结果。带有请示或审批性质的报告应提前两个工作日,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根据议事规则提交相应会议研究后落实。
5.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权一致、及时准确的原则,坚决杜绝先做后报、边做边报、甚至做而不报。不得一事多头请示,不得把一件需要请示的大事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请示的小事,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指示决定和答复。
四、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领导干部以及相关教职工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学院党委行政决定的重大事项。
2.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3.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4.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5.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